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充分调动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的积极性,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设立奖学金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奖学金设有优秀学生奖学金、学习比赛优胜奖和专项奖学金,由学生处组织评审实施。
第三条凡经我校正式录取并已注册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评奖年度无下列情况之一者,有资格申报评选奖学金。
(一)保留入学资格的;
(二)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三)退学的;
(四)受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的。
第四条奖学金评定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和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标准,对学生的学习成绩、操行评定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不得轮流或者平均发放。
第二章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
第五条优秀学生奖学金是由学校设定的用于鼓励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全日制在校学生的奖学金。
第六条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三等,比例分别为:
(一)大专(含五年制专科段)一至三等奖学金评选比例分别占评奖学生总数的1%、5%、15%,奖金分别为每人每年人民币1000元、600元、400元;
(二)其他一至三等奖学金评选比例分别占评奖学生总数的1%、5%、15%,奖金分别为每人每年人民币500元、200元、100元。
第七条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条件是: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四项基本原则,道德品质优良,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校纪校规,评奖年度无违纪违法行为;或虽受到处分至评奖年度已解除,学年操行成绩优良。
(二)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优秀;
(三)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集体活动,自觉锻炼身体,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残疾学生可参照有关标准);
(四)学年操行成绩优秀。
第八条学校制定学生综合测评办法,以学业成绩和个人操行量化成绩计算出的综合评定成绩为基础,以同年级同专业和班级为单位对学生进行全面考核评定。具体办法为: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由学生处组织评选,学校表彰。各系(院))分层次分专业按比例上报评选推荐名单,学生处依学生考试成绩的名次加操行表现进行审核。
(二)全校学生总受奖面为21%。
第九条评审程序:
(一)各系(院)依据评选资格和评选办法,采用自下而上的方式,由个人申请,班主任根据学生学年的考试成绩加操行表现,审核初步确定优秀学生奖学金参评名单,上报各系(院)。
(二)各系(院)按同年级、同专业学生每门(科)平均分数从高到低依次排列,初审后将推荐名单报学生处,学生处审核后张榜公示,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正式名单,报送学校审批。
第十条优秀学生奖学金按学年评定,在每年9月份评选,学校对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在开学典礼大会上表彰,并颁发奖金和荣誉证书。
第十一条奖学金必须由本人在校领取,实行一次性发放。
第三章 学习比赛优胜奖评定
第十二条学校按照开展的比赛活动设立优胜奖。一等奖1人,二等奖2人,三等奖3人。由活动开展部门负责制定比赛程序、方案及奖励方法,报主管校长审批后实施。奖品数额须按计财处审批办法执行。
第四章 专项奖学金评定
第十三条专项奖学金是由社会各界在我校捐资设立的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学生的奖学金。
第十四条专项奖学金的奖励范围、等级、比例或者名额、金额、评审程序和颁奖形式等,根据各专项奖学金设立者的要求制定有关规定和评定办法。没有特别规定的,由学校按照学习成绩加表现进行评审、颁奖。评奖结果由学校抄送捐资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五条专项奖学金的设立评定由学生处负责实施。专项奖学金条例和每次评审结果须报学校备案。专项奖学金的评审和颁奖方式由学校与捐资方协商确定,并由学校行文表彰。
第五章 奖学金管理与评审机构
第十六条学校奖学金管理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负责,计财处、教务处(提供学习成绩)、纪检等部门参与,学生处具体组织评审。
第十七条学生处负责制定、修改奖学金管理办法,组织奖学金的评审,报主管校长审批。计财处要设立帐簿,获奖人亲笔签字领取。不得代签,严禁冒领,学校年终实施审计监督,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布。各系(院)也要设定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本系(院)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学生可依条件申请最高等奖学金,除特别规定外,奖学金不可兼得。
第十九条学生在评奖程序中或者评奖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学校纪律受到学校处分者,若已获得奖学金,应取消奖学金资格并追回当年奖学金和荣誉证书。如有关系(院)和工作人员在评审、发放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优亲厚友、以权谋私或其他违纪行为。查证属实的,相关系(院)取消年度资助考核评奖资格,有关工作人员移交校纪委处理。
第二十条学生个人对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在结果公示之日起3日内向本班或本系(院)直至学生处提出申诉,评审小组在3日内做出答复。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学校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