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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助学金评定、发放办法

作者: 时间:2017-09-07 点击数:

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及发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5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的助学金。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分为三个档次,分别为每生每年4000元、3000元、2000元。

第六条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5.学习成绩、综合排名位于参评人数的10%以内。

第七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 :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学习成绩、综合排名位于参评人数的25%以内。

第八条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符合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中的相关困难档次。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推荐名额由河南省教育厅于每年9月份下达我校。

第十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生可依据申请条件按学年向所在系(院)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程序及评选要求:

1.成立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由学校学生处负责组织实施,计财处、教务处、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参与评审工作。

2.学校根据上级部门当年下达给我校的国家奖助学金的推荐名额,向各系(院)分配下达推荐名额。

3.各系(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加强对评审推荐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具体的评审工作办法,明确申请、审批、公示办法,规范推荐工作,做好政策的宣传发动工作。

4.学生个人可根据申请条件向所在系(院)提出申请,各系(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根据学生的学业成绩、操行成绩及家庭经济状况,广泛征求同学们意见,确定推荐候选人。

5.实行公示制,各系(院)推荐的候选人名单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五天,并公示学校设立的举报电话,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评选名单按要求报学生处;

6.学生处审核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将推荐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再次公示五天。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至省教育厅。待省教育厅审核、批复、备案后下发正式文件。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国家奖学金由学校一次性发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学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由学校按学期分两次发放给学生。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三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保证及时、足额地发放给学生,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均分或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对于在申请、推荐、评审、公示、发放等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根据问题性质,校学生处会同有关单位,予以审查,做出相应处理。

1.如学生在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学校将取消其本年度评选资格,已经通过评审的,停止发放奖助学金,已经发放的,责令其退回。

2.获得奖励、资助的学生,要努力学习专业知识,模范遵守校规校纪,争做诚实守信、自立自强的大学生楷模。获得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同学要积极参加学校、系(院)等组织的义务劳动、志愿者服务等公益性活动,各系(院)应为受资助学生创造、提供参加上述活动的机会,培养他们勇于面对困难、自强自立、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对于受助学生不能很好使用资助金或不积极参加公益活动者,学校将终止对该生的资助并取消下一年评定资格;学生一年内如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有违法行为者,即刻终止原获得的奖励和资助,已发放的责令交回。

3.如有关系(院)和工作人员在评审、发放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优亲厚友、以权谋私或其他违纪行为。查证属实的,相关系(院)取消年度资助考核评奖资格,有关工作人员移交校纪委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学校原有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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