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和省教育厅有关工作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高校招生计划正式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五年制专科阶段)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身份认定,是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费减免、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和社会资助对象的重要依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身份认定,要坚持实事求是,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
第二章认定机构与职能
第五条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指导、监督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各系(院)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的书记为组长,副书记、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学生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审核本系(院)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各系(院)以年级(或专业、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主要学生干部、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原则
第八条精准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前提,是决定资助政策落实效果的基础性工作。要充分认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重要性,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依据其家庭经济状况,不能加入其他非经济因素。
第九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章 认定标准
第十一条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的,并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二条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南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为特殊困难档。
具体资助档次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十三条存在下列现象之一的学生,不予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被认定的年度内,如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发生下列现象的情形,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对获得资助的学生停发或追回其所受资助款。
1.未经批准在校外租房住宿者;
2.实际生活费用明显高于在校学生的平均消费水平者;
3.购买与学习无关的高档电子产品或高档时装、高档化妆品、饰品等其他高档消费品者;
4.有抽烟、酗酒行为,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大吃大喝、铺张浪费者;
5.由于家庭建房、购房、经商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者;
6.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它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者;
7.在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者。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系(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年级(或专业、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五条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每学年结束之前,学校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1);。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和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2),不需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六条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各基层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七条年级(或专业、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结合学生家庭人均收入状况,对照本办法确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系(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对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应优先评定为经济特殊困难档。
第十八条系(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十九条各系(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二十条各系(院)公示无异议后,以系(院)为单位将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并提交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二十一条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过程中,系(院)书记是认定工作的主体责任人,学生所在班级(年级)辅导员、班主任为认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如有违规将启动行政问责制度。
第六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二条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全面、真实、准确地记载相关信息。当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并对资助措施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三条学校和系(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各系(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状况,及时告知其本人的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及时做出调整。
第二十五条各系(院)要将资助工作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在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同时,更要关注他们的成长,要掌握和了解他们的思想和心理状况,教育学生直面困难,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真正发挥资助工作的育人作用。
第二十六条保护受助学生尊严。各系(院)应采用大数据分析、个别访谈等方式,深入、直观地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及时发现那些困难但未受助、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及时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的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评定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宣传学生励志典型时,涉及到受助学生的任何事项,都应征求学生本人的同意;采用隐性的方式,避免大张旗鼓的发放款式相同、规格统一的资助物品,把困难学生与非困难学生割裂区分开。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学校接受各级教育、财政部门对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以往学校制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1、《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量化评定指标积分表
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班级评议汇总表
附件1:
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学校: 院(系): 专业: 年级:
学生基本情况
|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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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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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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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 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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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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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治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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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学前
户 口
| □城镇 □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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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 业
学 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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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 庭
人口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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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庭
类 型
| □孤儿 □单亲 □残疾 □烈士或优抚对象子女 □低保家庭 □建档立卡贫困户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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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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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政
编 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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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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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主要成员情况
| 姓名
| 年龄
| 与学生
关系
| 工作(学习)单位
| 职业
| 年收入(元)
| 健康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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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有关信息
| 家庭年收入 (元)。学生本学年已获资助情况
。
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
家庭成员失业情况: 。家庭欠债情况及原因: 。
其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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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承诺以上所填内容真实无误,并予以认可,如不真实,本人愿意承担相应后果。
学生本人签名: 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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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确认签章
| 经办人签字: 单位名称:
(加盖公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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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供学生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用。可复印。请如实填写,到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核实、盖章后,交到学校。如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无专用公章,可由政府代章。
附件2:
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学校: 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学生本人基本情况
|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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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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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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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 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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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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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治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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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人均
年收入
|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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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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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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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级、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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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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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陈述申请认定理由
| 学生签字: 年 月 日
注:可另附详细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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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评议
| 推荐档次
| A.家庭经济特殊困难 □
| 陈述理由
| 评议小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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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家庭经济困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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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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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家庭经济不困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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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决定
| 院(系)意见
| 经评议小组推荐、本院(系)认真审核后,
□ 同意评议小组意见。
□ 不同意评议小组意见。调整为 。
工作组组长签字(章):
年 月 日
(加盖部门公章)
|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意见
| 经学生所在院(系)提请,本机构认真核实,□ 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
□ 不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调整为:
。
负责人签字(章):
年 月 日
(加盖部门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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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量化评定指标积分表
班级: 申请人:
项目
| 最高分值
| 评议得分
| 考评依据及量化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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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状况(最高60分)
|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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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需提供相应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无直接经济来源,需靠政府救济的,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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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遭遇突发性自然灾害,如洪灾、旱灾、雪灾、火灾、地震和泥石流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及重大伤亡,家庭受到重大损失,无力支付学费、生活费的,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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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丧失劳动能力或家庭父母兄弟姐妹有一人重大疾病正在治疗(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相关证明材料),无经济来源,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费用,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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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固定收入的单亲家庭子女,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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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无固定经济收入来源,本人表现较好15分,表现一般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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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经济困难且有两人上大学,平时表现较好20分,表现一般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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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日常消费行为小组评议(35分)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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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衣着朴实,不购买高档时装等用品,不佩戴贵重首饰、不使用高档化妆品,表现好者12-15分,表现较好者9-11分,一般者5-8分,表现较差者0分。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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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有高级手机、电脑等消费品,表现好者10-12分,表现较好者6-9分,一般者3-5分,表现较差者0分。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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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参加聚餐、不到网吧或在宿舍通宵上网且平时表现较好者得6-8分;偶尔聚餐或上网且平时表现较好者3-5分,表现较差者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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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员或班主任评议(5分)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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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辅导员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实际困难情况,结合平时学生表现情况,表现优秀的得5分,表现良好的得4分,表现一般的得2分,表现较差0分,家庭经济状况良好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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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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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未经批准在校外租房住宿者;(2)实际生活费用明显高于在校学生的平均消费水平者;(3)购买与学习无关的高档电子产品或高档时装、高档化妆品、饰品等其他高档消费品者;(4)有抽烟、酗酒行为,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大吃大喝、铺张浪费者;(5)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它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者;(6)在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者;(8)在被认定的年度内,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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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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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环节,体现了党和政府及学校对困难学生的关心和支持。提醒提供证明材料各方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填写相关内容,对于被认定方因各种原因造成弄虚作假事实的,学校将依据国家政策追回相关资助并给予其纪律处分。
评议小组责任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
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班级评议汇总表
班级: 组长: 日期:
申请人
| 家庭经济状况(最高60分)
| 在校日常消费行为小组评议(35分)
| 辅导员或班主任评议(最高5分)
| 一票否决
| 总分
| 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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