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资助政策,保证学生的切身利益,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有关职能部门和各系(院)都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确保没有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三条学生资助工作应坚持学校、系(院)、班级三级公示制度,以提高资助工作的透明度,保证资助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资助体系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由中央及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学校及社会共同建立,由“奖、贷、助、补、减”以及“绿色通道”等内容组成。主要有:
(一)“绿色通道”入学。家庭经济困难新生报到入学时,经学校审核确认无法缴纳学杂费用的,批准暂缓缴纳学杂费,先入校学习,学校帮助其通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方式来解决经济困难;
(二)国家助学贷款。因家庭经济困难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学费、住宿费)的全日制专科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校园地和生源地均可),每人每年贷款金额不超过8000元;
(三)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四)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与河南省政府共同设立,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五)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河南省政府共同设立,用于资助我校专科在校生中勤奋好学、品德优良、遵纪守法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受助学生平均每生每年3000元,我校分为4000元、3000元、2000元三个等次;
(六)学校奖学金。由学校从事业费提取,用于鼓励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全日制在校学生的奖学金。
大专(含五年制专科段)一至三等奖学金评选比例分别占评奖学生总数的1%、5%、15%,奖金分别为每人每年人民币1000元、600元、400元;
其他类型一至三等奖学金评选比例分别占评奖学生总数的1%、5%、15%,奖金分别为每人每年人民币500元、200元、100元。
(七)勤工助学。学生在学校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
(八)越冬物资和特殊困难补助。家庭极为困难或遭受天灾人祸和发生重大疾病等突发情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获得越冬物资或特殊困难补助;
(九)学费减免。我校在校生中家庭经济特别贫困、无力全额缴纳学费或借助国家助学贷款仍无法完成学业的学生,可申请减免学费。
(十)社会资助。社会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学校设立的助学金、奖学金,根据资助者的意愿及条件等具体情况实施。
第三章资助原则
第五条经济资助与精神援助相结合,鼓励学生挑战贫困。密切关注经济困难学生的思想动态,了解其所思、所想、所需,树立典型并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作用,鼓励其勇于挑战困难。
第六条经济资助与心理扶助相结合,引导学生健康成长。加强经济困难学生心理辅导,减轻经济困难学生在学习、生活和就业上的压力,帮助其树立健康向上的心态,增强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
第七条经济资助与成长成才相结合,激励学生感恩社会。鼓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刻苦学习,自强不息,引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感恩父母,感恩社会,感恩学校,培养学生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自强自立精神。
第八条经济资助与诚信教育相结合,强化学生诚信意识。大力宣传个人征信及相关金融知识,强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诚信意识,帮助其牢固地树立自觉履行还贷责任观念,培养学生的诚信品质,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第九条助后管理和能力培养相结合,丰富资助工作的励志内涵。构建受助学生能力提升平台,激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创新精神、创优意识、创业能力,鼓励其体现自我价值,锻炼自身能力。
第四章资助对象
第十条资助对象为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家庭经济困难专科学生。
第十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十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具体依据《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附件1)实施。
第五章资助办法
第十三条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通过“绿色通道”入学、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社会资助等渠道获得资助。具体依据《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绿色通道”入学实施办法》(附件2)、《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附件3)、《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附件4)、《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及发放办法》(附件5)、《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附件6)实施。
第六章资助程序
第十四条学生申请资助程序:
(一)本人申请:需要资助的学生,本人向班级提交享受资助的书面申请材料;
(二)班级评议小组讨论:班级学生资助评议小组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评议讨论,根据资助要求确定出推荐学生名单;
(三)班级民主评议:班级评议小组确定推荐名单后,召开主题班会进行民主评议,最终确定本班受资助学生推荐名单,并按要求在班级内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系(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
(四)系(院)初审:系(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对各班推荐的学生进行初审,确定本系(院)受助学生名单,并按要求在本系(院)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学校审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系(院)受资助学生名单和材料,并进行复审,提出受资助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在全校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上级分管部门;
(六)发放资助金:经有关分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按要求发放资助金。
第七章管理体制
第十五条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对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勤工助学等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学领导任组长,学生处、财务处、监察室、教务处和各系(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第十六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业务指导,经费统筹、安排、分配以及各类资助名单的审核、报批等具体工作。
第十七条各系(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系(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勤工助学等学生资助工作。工作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院)领导为组长,资助专干、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代表为工作小组成员。
第十八条班级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学生代表(一般由班长、团支书、生活委员和不低于本班学生总数10%普通学生代表组成)为成员的学生资助评议小组,负责本班资助的评议和推荐工作。资助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内公示。
第八章咨询与投诉
第十九条学生对奖励资助工作的咨询、投诉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受理,中心指派专人接受学生的咨询、投诉。
第二十条学生对资助政策、评选办法等有任何疑问,均可咨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一条学生在资助工作的公示期内,如有疑问和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可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现场投诉,也可以向学校监察室进行投诉。
第二十二条咨询投诉受理
(一)资助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在受理咨询投诉时,对咨询投诉者应礼貌、热情、诚恳、认真做好口头投诉的记录和书面投诉的接受、登记,分析投诉材料,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二)凡电话投诉和来访反映的问题,能当场办理或答复的,由工作人员当场给予办理或答复;
(三)对反映的问题,工作人员无法当场答复的,要做好记录,1个工作日内报学校资助管理中心主任处理;
(四)资助管理中心无法处理时,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进行办理;
(五)一般性投诉事项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六)投诉人对处理意见不满意的,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应当重新进行调查核实,再次给予处理答复。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 件
1、《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2、《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绿色通道”入学实施办法》
3、《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4、《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5、《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及发放办法》
6、《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