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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作者: 时间:2017-04-21 点击数: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十届省纪委二次全会和六届市纪委二次全会精神,切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向群众身边延伸,巩固和拓展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成果,就进一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整治对象

市直和各县区涉农、执法、监管、公共服务部门党员干部和工作人员,乡镇(街道)、基层站所党员干部和工作人员,行政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村民小组负责人等。

二、整治内容

(一)在扶贫项目申报、审批、招投标、验收等环节贪污受贿、弄虚作假等问题;

(二)在扶贫资金管理和使用方面挥霍浪费、截留私分、虚报冒领、挪用、贪污等问题;

(三)在贫困对象的精准识别方面以权谋私、弄虚作假、优亲厚友、失职渎职等问题;

(四)基层党员干部违规侵占和处置资金、资产、资源等问题;

(五)基层党员干部在农村危房改造、土地征收流转、房屋拆迁、低保医保、强农惠农补贴等方面以权谋私、虚报冒领、贪污侵占等问题;

(六)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违规收缴或处罚群众款物,克扣强占群众财物、拖欠群众钱款等问题;

(七)在办理群众事务时推诿扯皮、吃拿卡要,甚至欺压群众的行为;

(八)基层行政执法单位以权谋私、执法不公,“小官大贪”等问题;

(九)基层干部违规发展亲属入党,不作为懒作为、高高在上、漠视群众等问题;

(十)“村霸”、宗族恶势力横行乡里、欺压百姓、侵蚀基层政权等问题;

(十一)其他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三、方法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分为自查自纠、监督检查、查办案件、建章立制等四个阶段,各阶段工作既全市同步开展,又根据具体情况交叉进行。

(一)自查自纠(4月1日— 5月31日)

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深化“四督四查”机制建设的要求,围绕整治内容,严格落实责任,分级负责,归口自查,切实查深查透、查出实效。

1.自查摸底。各级党委、政府充分履行主体责任,强化工作部署,动员各级力量,加强群众监督,全面查找侵害群众利益的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市、县审计、财政、扶贫、发改、民政、住建等职能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聚焦扶贫、“三资”管理、惠农、土地征收等领域,深入开展自查;行政执法单位针对执法中存在的以权谋私、执法不公等问题进行自查;乡镇(街道)在组织好基层站所自查的同时,指导督促各行政村(社区)开展自查工作。市、县委政法委负责组织对“村霸”、宗族恶势力横行乡里、欺压百姓、侵蚀基层政权等问题的自查和整治工作。

各级各部门对发现和自查的问题要建立线索台账(附件1),作为监督检查和问题查办的依据。

2.自纠整改。各级各部门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人,建立整改工作台账(附件2),限期整改落实到位。对于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及时移交同级纪检监察机关。

3.签字背书。自查整改中形成的各类台账、数据、报告等重要工作资料,要向同级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签字背书,作为责任倒查的依据。

各县区、市直各单位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于4月15日前报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自查自纠阶段总结和《2017年度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线索台账》(附件1),签字背书后于6月5日前报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

(二)监督检查(6月1日—8月31日)

1.全面检查。市纪委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督办。县、乡纪委采取走访群众、明察暗访、交叉互查、受理举报等多种方式,开展不间断、拉网式监督检查。市、县政法、扶贫、财政、民政、国土、住建、农业、水利、林业、人社、卫计等责任部门重点围绕民生政策落实、惠农资金补贴等,运用“大数据”在本系统开展全面检查。检查结果和违纪违规问题线索及时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

2.督导检查。市、县纪委组织督导组,采取听取汇报、查阅台账、调阅案卷、实地督导等方式,对各地各部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重点检查线索受理、台账建立、线索处置、案件查处和“一案双查”等情况。

3.专项巡察。各级巡察机构把整治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情况作为巡察重点,实行精准巡察,及时收集问题线索,集中归口交办督办。同时,充分运用财政监督检查、审计监督等工作成果,深挖问题线索。

各县区、市直各单位监督检查情况,于9月5日前报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

(三)查办案件(4月1日—12月20日

案件查办工作贯穿于专项整治全过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灵活运用交叉办案、异地办案、提级办案等方式,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切实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违规违纪问题。市、县职能部门发挥监管作用,主动查处本系统的典型问题。同时,实行典型案例集中通报曝光制度,每月通报曝光一批典型案例,不但要通报曝光重点治理领域的典型案例,更要注重查处和曝光专项整治工作不力、推诿拖延,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的人和事。

(四)建章立制(9月1日—12月20日)

在巩固专项整治成果的基础上,查找在体制、机制、制度等方面的漏洞和不足,重点围绕如何根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如何规范基层权力运行,如何加强基层监督“最后一公里”,如何充实提升“四督四查”机制等问题,研究制定治本之策,从根源上解决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整治,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具体举措,是中央、中纪委和省委、省纪委安排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党委要站到讲政治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严格落实责任。要充分运用“四督四查”机制,切实把压力传导到乡村、责任落实到基层,严肃查处和纠正本地本部门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二)落实机制。重点建立和完善三项机制:一是重点督办机制。市纪委及时掌握专项整治情况,定期筛选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线索进行督办,对问题较集中和典型的县区和部门直接约谈党委书记和纪委书记,当面交办问题线索,压实责任,传导压力。二是汇总报告机制。各县区、市直各单位填报《2017年度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统计表》(附件3),每月25日前上报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并通过基层党风政风监督工作统计系统报送有关数据。12月25日前,上报年度专项整治工作整体情况报告和《2017年度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整改台账》(附件2)。三是考评工作机制。市纪委制定专项整治工作考评办法,对各县区、市直各相关单位进行综合考评,考评成绩纳入绩效评价及年度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考核中。

(三)营造氛围。各级各部门要通过网站、宣传栏、电视、手机报、微信等宣传平台,广泛宣传专项整治工作的目的意义和整治内容,发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专项整治工作。要及时宣传和解读扶贫、“三资”管理等相关法规政策,加强正面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利用信息、通报等形式,展示工作成效,总结好经验,推广好做法,反映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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