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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就业新政策带来新动力

作者: 时间:2011-12-02 点击数:

近日,国务院印发了 《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以下简称 《通知》),就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了新的政策措施和工作要求。为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把握《通知》精神,本报记者就学习贯彻《通知》有关问题走访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人。

记者:请介绍一下《通知》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答: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生力军。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是我国就业工作的首要任务和重中之重。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近年来制定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各地各部门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积极探索,扎实工作,取得积极效果,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总体保持稳定。

同时也要看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仍然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矛盾和问题。一是总量压力大,就业渠道不畅;二是部分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能力与市场需求不相适应,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三是现行就业服务体系和服务能力尚不能满足高校毕业生就业需要。针对这些问题,《通知》在总结梳理现有就业政策的基础上,分别从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领域,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以及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培训和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就业,大力加强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5个方面,提出了一些新的政策措施和工作要求,在财政、税收、金融、就业服务等方面的鼓励支持力度明显加大,是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

记者:中小企业是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重要渠道。《通知》在鼓励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方面有什么新规定?

答:为鼓励中小企业吸纳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 《通知》在延续以往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从资金、贷款、贴息、社保补贴等方面支持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一是对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量的中小企业,地方财政应优先考虑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并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二是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收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比例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这一规定延续了现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根据现行政策,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属于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适用于上述政策。三是对企业招收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这里的 “按规定”是指按企业为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除此之外,《通知》还提出一条新政策: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高校毕业生,在6个月之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这一政策有利于引导企业结合岗位需求对新招用高校毕业生进行岗前培训,提高人岗匹配效率。

记者:自主创业是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一条重要途径。《通知》在鼓励高校毕业生创业方面出台了哪些新政策?

答:引领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不仅有利于实现自身就业,还可创造岗位,具有倍增效应,是扩大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有效途径。《通知》除进一步强调落实好已有税费减免等政策外,还在小额担保贷款、创业培训以及办理落户等方面提出了一些新的政策。

一是从事个体经营的税费减免政策。持就业失业登记证 (注明 “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是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减免政策。从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 (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是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通知》规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在创业地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这一政策一方面明确了高校毕业生可以在创业地申请贷款,同时还将贷款额度提高到10万元 (以前最多只能贷款5万元),并明确从事微利项目的,中央财政给予全额贴息,有利于引导和促进更多高校毕业生创业。

四是就业创业地落户政策。 《通知》规定,各地应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允许高校毕业生在就(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 (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高校毕业生可以在就业地按规定落户是以前就有的政策, 《通知》在重申这一政策的同时,明确提出高校毕业生可以按规定在创业地落户,将对鼓励高校毕业生创业产生积极作用。

五是创业培训补贴政策。 《通知》规定,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 (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参加创业培训的,根据其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创业情况,给予培训补贴。这一政策将创业培训补贴的对象,由原来的毕业后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扩大到整个毕业年度的高校毕业生。时点前移,对象扩大,有利于鼓励引导更多有创业愿望的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参加创业培训,提升创业能力。

记者:现在有一部分高校毕业生报名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就业见习和培训,《通知》在这方面有什么鼓励政策?

答:参加就业见习和技能培训,是提升毕业生就业能力的有效途径。《通知》在进一步明确完善就业见习管理要求的同时,针对鼓励用人单位积极参与见习活动、支持毕业生积极参加见习和培训提出了3条新的政策:

一是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费用的支出和标准。 《通知》进一步明确,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费用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分担,并要求各地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合理确定和及时调整补助标准。地方政府分担的见习基本生活补助费用,可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体现了各级财政对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支持,有利于推动这项工作更好开展。

二是对见习单位的鼓励政策。《通知》规定,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但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中,见习单位为见习高校毕业生提供的基本生活费用,其性质属于工资或劳务性费用支出,但可不作为计算见习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此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见习单位为见习高校毕业生负担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这一政策有利于减轻见习单位负担,提高其参与积极性。

三是培训和鉴定补贴政策。 《通知》规定,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情况,给予培训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这一政策规定与《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 (国发[2010]36号)相衔接,将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对象范围由以往的毕业后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扩大到整个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有利于鼓励更多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就结合市场需求和个人需要,积极参加技能培训和鉴定,提升就业能力,为就业做好技能储备。

记者:《通知》在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等方面提出了哪些新要求?

答:加强就业服务是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重要措施。 《通知》在强调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就业服务、就业援助等工作的同时,还提出了3个方面的新要求。

一是开展就业失业登记。 《通知》规定,对已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对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要求建立就业登记与劳动合同管理、社会保险费缴纳联动机制。这一政策规定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失业纳入全社会人力资源统一管理,为建立统一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推进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并为高校毕业生享受就业政策奠定了基础。

二是深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 《通知》规定,要按照 《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 《公务员法》等的要求,进一步深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简化高校毕业生就业程序。对到各类用人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其职称评定、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办理、工龄确定等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这一政策措施有利于打破现行政策规定中与法律法规不相符的做法,更好地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三是促进高校毕业生合理流动。《通知》规定,高校毕业生从企业、社会团体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工龄。这一政策措施有利于畅通毕业生从企业、社会团体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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