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教育学院学生团体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际教育学院学生团体作为我院学生综合素质培养的一个重要载体,在校园文化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了健全和完善我院学生团体的管理体制,促进和保障学生团体积极健康的发展,进一步活跃校园文化生活,培养综合素质全面发展的跨世纪的人才,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院党、团组织领导下,由我院在籍学生负责组织,施行自我管理,学生自愿参加的学生群众组织均称为国际教育学院学生团体。
第三条 国际教育学院学生团体应在坚持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的基础上,以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弘扬校园主旋律为根本宗旨,利用课余时间,创造性地开展理论教育、科技创新、文化体育等丰富多彩的活动,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要求,突出思想性、学术性、知识性、趣味性,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为同学的全面成才服务。
第四条 国际教育学院学生团体由院团总支统一管理。
第二章 国际教育学院学生团体的发起、成立和注销
第五条 国际教育学院学生团体的发起是由我院在籍学生(要求未受任何处分,课程不能有一门以上不及格)四人以上,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有成立学生团体的意愿并向院团总支提出申请,不得成立跨院、跨校区、跨学校、跨地区的团体组织。
第六条 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1)成立申请书;(2)本团体的章程;(3)发起人简历及联系方式;(4)现有人数及资产。
第七条 国际教育学院学生团体的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1)名称;(2)宗旨;(3)经费来源;(4)组织机构;(5)负责人产生程序和职责范围;(6)成员的权利和义务;(7)活动内容、范围和基本形式;(8)其他必要事项。章程应与日常活动保持一致。
第八条 团体的成立,须经团总支批准后,予以公告,方可正式成立。学生团体的印徽、成员证件模本应提交院团总支备案。
第九条 学生团体在换届及更名时应向团总支递交申请,团总支将对学生团体的资产等方面进行审查备案,经批准方可进行。
第十条 学生团体的注销。学生团体自行解散,应当向院团总支申请注销。
第三章 国际教育学院学生团体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学生团体有依据章程开展活动的权利。
第十二条 学生团体有独立行使内部管理职能的权利。
第十三条 学生团体应有专人负责管理经费。经费来源为会员会费、有关单位赞助等合法渠道收入,经费支出应有正规的发票,各项发票都应有经手人和审批人的签名。学生团体经费开销的账目应每月向会员公布一次,学生团体帐目每学期报团总支第二课堂部审核一次。
第十四条 学生团体要本着“少花钱,多办事,不花钱,也办事 ”的原则,合理使用经费,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挪用经费,否则一经发现,即追查当事人责任。
第十五章 学生团体建立健全档案,档案包括以下内容:(1)章程;(2)组织机构籍人员组成;(3)会员登记表;(4)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5)新开展活动的文字记录及图片资料;(6)财务收支记录;(7)所办刊物的样本等。
第十六条 学生团体有配合院团总支、辅导员办公室工作的义务。
第十七条 学生团体应在不影响学校正常秩序和生活秩序的前提下进行各项活动,不得从事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活动。
第十八条 管理团体应对学生团体行使下列监督职责:
(一) 监督学生团体遵守校纪校规。
(二) 监督学生团体依照章程进行活动。
(1) 学生团体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三周内,将本学期活动计划上团总支。
(2) 学期期末考试前两周之内将本学期活动总结上交团总支。
(3) 学生团体每次活动前一周都应向团总支上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活动。申请内容包括活动的目的、内容、方式、时间、面向范围、负责人、经费来源等。
(4) 学生团体创办刊物须报团总支批准,刊物内容健康向上,紧紧围绕学校各阶段中心工作,积极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弘扬主旋律,要以介绍本团体活动、工作经验为主,商业广告内容不得超出刊物版面的30%,每期刊物都应该经第二课堂部审核后方可发行;每期发行量应上报第二课堂部;不得出版面向校外的各种刊物,特殊情况须报请系团总支批准。
(5) 招收新会员,应将每届招收的会员人数上报团总支。原则上招收新会员应在当年国庆节假期后进行。
第十九条 争取企业赞助是指我校学生团体在举办活动过程中因缺乏经费,主动联系校外企业单位,以互惠互利为原则合作以解决资金缺乏问题。
第二十条 在年终综合评定中,通过考核的学生团体将继续活动,未通过考核者将责令停止活动,并施行末位淘汰制度。
第四章 奖惩制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团体有下列情形的,管理机构依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停止活动、责令整顿甚至解散的处罚:
(1) 登记申请中隐瞒事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2) 违背团体章程、宗旨进行活动的;
(3) 在校园外造成不良影响的;
(4) 纪律涣散,组织无力的;
(5) 违反团体章程,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二条 院团总支对国际教育学院学生团体工作和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通报表彰,授予“优秀学生团体”、“学生团体活动先进个人”称号。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此规定由国际教育学院团总支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