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4-18河南省教育厅
4月16日—27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请点文末“阅读原文”查看)培训班举行。省教育厅巡视员任锋、副巡视员张涛出席培训班。全省各普通高校分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研究生院(处)长、学生处处长和教务处处长参加培训。
据了解,《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12月16日经教育部修订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修订主要内容
会上,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王大泉、高校学生司学籍学历管理处处长解汉林和有关专家对《规定》进行了专题培训解读。
解汉林解读
新生入学资格咋审核
新生入学资格咋审核
新生入学资格审核分为两段:
1、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2、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问题的取消学籍,有身心不适宜在学校学习的保留入学资格。
入学后复查主要内容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5)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扩大了“保留入学资格”范围
没有特别指出对患病学生,扩大了范围,同时要求学校制定保留入学资格条件、期限。
根据学籍管理的实践,为减少和杜绝冒名顶替、弄虚作假获得入学资格等问题,新增相关规定。
休学与复学
新生和在校生入伍可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保留学籍期间,与实际所在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毕业与结业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由学校规定。
对退学学生,学校应当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王大泉解读
学生相关事项可申诉
理清几个概念
《规定》根据实践的情况和需要,还进一步提出或者厘清了“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取消入学资格”“退学”等有关概念。
如“退学”就区分了学校对不符合培养要求的学生予以退学和学生主动退学两种情形,并规定了不同程序和要求。通过学生管理中相关概念的梳理和厘清,提高制度的精准性和适用性。
如可以在入学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入学后申请休学创业,可以选择参军入伍、到国外交流学习,也可以提前毕业等。
突出学生主体地位
《规定》的核心内容就是依法规范和细化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强调高校和学生之间应当基于法律规定,承担各自的主体责任,不应由高校承担无限责任。
因此,《规定》对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学生在校园生活中维护秩序的义务等,专门做了明确。
全方位保护学生权利
《规定》不仅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学校的资助,完成学业作为一项规则予以明确,而且规定学校给予学生的奖励和利益,也要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着重健全管理规则
根据实践中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增加了若干规定,促进高校管理的规范化和法治化。
比如,为防范和杜绝冒名顶替,《规定》对入学复查的规定更加规范,对学生在校期间改名字,明确需要提出正当理由。
比如,为了解决处分决定的送达问题,专门明确了送达形式与规则。
此外,《规定》也对学生违纪情形做了更为具体明确的规定,明确严重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可以开除。
注重完善学生处分与申诉程序
《规定》还对学生申诉以专章做出规定,着力体现法治精神,构建便捷规范的纠纷处理机制,以更有效地保障学生权益。
针对实践中高校在行使学籍管理职权过程中,不注重程序规则,往往导致处分结果不够公正的问题。《规定》明确,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都要经过合法性审查,并经校长办公会讨论。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省教育行政部门被赋予了实质性的申诉审查权。
比如,在规定高校可以在入学时对学生进行复查,并对不合格者可以取消入学资格的同时,规定“取消入学资格”作为改变学生身份的重大事项,应当遵循严格的程序并给予学生申诉机会。
注: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