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有关金融
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就业创业工作。创业担保贷款财政
贴息政策自实行以来,资金支持力度不断加大,在切实减轻创业
者和用人单位负担,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扩大有效就业方
面发挥了良好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聚焦更高
水平、更高质量,对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为进一
步加大支持力度,加强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扩大贷款对象范围。除原规定的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城
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
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
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外,将农村自主创业
农民纳入支持范围。将小微企业贷款对象范围调整为:当年新招
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
工人数 25%(超过 100 人的企业达到 15%)、并与其签订 1 年以
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
(二)降低贷款申请条件。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贷款记
录的要求调整为: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
5 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
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三)放宽担保和贴息要求。对已享受财政部门贴息支持的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可通过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
形式支持。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
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
超过 3 次。
二、优化申请办理程序
(四)健全服务机制。各地、各部门要简化流程、提高效率,
为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办理创业担保贷款提供便利化服务,探索将
申请受理、材料审核、征信查询等贷款手续和担保手续一次性办
结。有条件的地方,应积极探索电子化审批流转模式,优化贷款
申请、审核、发放各环节,保障服务的快捷优质。
(五)完善担保机制。鼓励各地聚焦第一还款来源,探索通
过信用方式发放创业贷款,在不断提高风险评估能力的基础上,
逐步取消反担保。对获得市(设区的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
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
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原则上
取消反担保。
三、因地制宜推进工作
(六)落实地方自主管理权限。符合中央规定标准的贷款产
生的贴息资金支出,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规定比例共担,中央财
政负担部分按照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年
度预算规模内核定。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地区,执行西部
地区分担比例。除贫困地区外的其他地区,对个人贷款按 2 年(第
1 年、第 2 年)全额贴息执行。各地应把握节奏,分清轻重缓急,
财政贴息资金要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对超出中央规定的贷
款贴息部分,由地方财政自行承担,具体贴息标准和条件由地方
结合实际予以确定。对地方财政部门自行安排贴息的创业担保贷
款,要与中央财政贴息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分离管理,分账核算。
(七)加强基础管理。各地应优化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率,
加强信息数据收集和统计工作,掌握贷款发放和财政贴息资金使
用动态,防止重复申报、不当使用,防范道德风险、保障财政资
金安全,及时将创业担保贷款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财政部将与人民银行建立合作机制,开展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
使用情况总结分析和后评估等工作,推动提升政策精准度,优化
政策执行效果。
四、加强监督管理
(八)完善配套制度。各地、各部门要制定所辖地区创业担
保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业务操作规程、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等
配套制度。鼓励各地结合实际,积极探索优化创业担保贷款风险
分担机制和呆账核销机制,巩固提升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实施效果。
各经办银行要按照人民银行等部门政策规定,严格贷前审核,强
化贷中服务,加强贷后管理,不断提高贷款服务质量和效率。
(九)强化部门协作。各地要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职责,各司
其职、各担其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审核贷款贴
息对象申报资格;人民银行主要负责督促经办银行规范创业担保
贷款发放;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按规定拨付贴息及奖补资金。各级
财政、人民银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
资金办理、审批、分配工作中,若存在以虚报、冒领等方式骗取
或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情况,以及其他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
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
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加强绩效评价。地方财政部门要设定创业担保贷款财
政贴息资金绩效目标和相应绩效指标,对资金实际产出和效益进
行评估,加强对绩效目标的审核和下达,强化绩效目标执行监控,
确保目标如期落实。可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不断优化资金
分配和使用。
(十一)组织专项检查。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要加强资金使
用监督,督促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不断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除
对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合规性、完整性、真实性审核外,
应对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执行情况组织专项检查,原则上
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及时发现问题,分析提出相关建议。对检
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十二)推进信息公开。各地要强化信息公开意识,不断扩
宽创业担保贷款信息公开范围,细化公开事项、内容、时限、方
式、责任主体,增加公开手段和渠道,提升公众信息获取的便利
度。在杜绝个人敏感信息泄露的前提下,对贷款拟发放对象要提
前进行公示,对创业担保贷款管理规定、贷款审核发放、资金拨
付情况等信息做到及时、全面、准确发布。
五、做好组织实施
(十三)切实真抓实干。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将落实
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作为工作重要目标和重点内容。要结合实际
制定当地工作计划,抓紧制定出台配套政策措施,明确年度目标
任务和具体工作措施。扎实推进相关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十四)健全工作机制。各部门要加强配合、协同推进,既
要防止管理错位,又要防止管理真空。各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召开
联席会议,加强沟通与信息共享,及时协商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
存在的问题,构建平稳有序、高效顺畅的工作机制。
(十五)强化服务意识。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不
断深入推进简政放权、优化服务改革,健全服务体系,整合服务
资源,提升信息化水平,推进基层便民服务,提升人民群众的满
意度。
(十六)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着力探索积累经验,每年要
总结并报告落实情况,综合运用各种媒介、方式,加强政策解释
宣传。对优秀创业企业和个人,要树立典型,形成示范案例,以
点带面、梯次推进。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创业担保贷款政
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印发前已生效的创
业担保贷款合同,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
2018 年 3 月 27 日
http://www.gov.cn/xinwen/2018-04/02/content_527918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