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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1-09-14 点击数:

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中外合作办学是学校实施开放办学战略、提高学校核心竞争力与国际影响力的重要举措。为加强学校中外合作办学质量监控,促进学校中外合作办学质量监督管理的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切实提高质量水平和合作办学人才培养质量,依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中外合作办学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原则和任务

第一条 中外合作办学原则

1、中外合作办学是学校对外开放办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遵守我国的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维护我国教育主权。

2、中外合作办学应坚持我国的高职教育方针政策,符合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和人才培养的质量要求,不得损害国家、学校和社会公共利益。

3、中外合作办学旨在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输出教育服务,提高学校竞争力及国际影响力。

4、中外合作办学应坚持在教育行政管理和办学活动中的自主权和领导权,高度警惕并防止境外机构试图通过合作办学进行政治、宗教渗透等活动。

5、贯彻合作办学、合作与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四合作”原则,促进合作方形成“人才共育、过程共管、责任共担、利益共享”的长效合作机制。

第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质量监督的主要工作任务

贯彻教育部关于中外合作办学相关文件精神,依据高职中外合作办学特点,围绕学校中外合作办学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遵循教育教学规律、职业教育规律、技术技能型人才成长规律,通过制定贯穿整个合作办学过程的质量监督措施,推动学校中外合作办学过程持续改进和人才培养质量持续提高,组织制定中外合作办学管理规章制度和对教学环节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监测和评估;建立健全中外合作办学质量信息反馈机制,对合作办学进行有效调控和优化,以确保合作办学质量,促进学校国际化办学水平持续提高,增强学校的核心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

第三条  对中外合作办学人才培养方案实施过程管理,主要包括教学计划的制订、教学任务的安排落实、教学建设与改革方案的组织实施等。

第四条  课程教学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包括各教学环节的质量标准的制定与执行、课程教学质量的监控与督导、教学信息的收集与反馈、教学档案的形成与整理等。

第五条  教学辅助过程的质量管理,主要包括教材、图书资料、计算机网络、教学档案、仪器设备、体育场馆、教学基本设施的建设水平、保障措施以及服务质量的管理等。

第六条  学校教学质量保证与监控管理工作针对中外合作办学质量监督管理的领导,提出学校中外合作办学质量监督管理的指导性意见;组织审定有关教学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以及各教学环节的质量标准、教学质量考核评价;审定中外合作办学质量评估的方案,建立和完善中外合作办学质量监督管理体系。

第七条  教务处是学校教学质量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制订中外合作办学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审定中外合作办学的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负责对国际教育学院教学过程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考核。

第八条  评估与督导办公室是学校教学质量监控、评估的职能部门,负责学校教学质量保证与监控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指导国际教育学院开展合作办学质量管理工作;通过收集、分析、研究教学质量信息,提出加强教学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建议;组织学校教学督导组对合作办学教学工作进行督导。

第九条  国际教育学院是中外合作办学质量监督管理的主体,根据学校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制定中外合作办学人才培养方案和各教学环节的质量标准;广泛收集教学质量信息,对本部门教学工作进行及时有效调控。

第十条  各党政部门均具有维护中外合作办学正常教学秩序、对教学质量进行管理和保障的责任和义务,以确保合作办学效益。

四、制度建设

第十一条  学校加强中外合作办学质量监督管理与条件保障的制度建设,形成科学、合理可行、有效的教学质量保证与监控体系,增强服务意识,规范中外合作办学质量监督管理行为,有效保障中外合作办学的教学工作秩序和教学质量。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中外合作办学教学检查、教学评价、教学评估、教学督导、干部听课、教学评学、学生信息源、教学质量信息公开、质量反馈整改等制度与机制,对中外合作办学质量实施全过程监控与管理。

五、中外合作办学质量监督管理的考核和激励

第十三条  学校加强中外合作办学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考核,相关部门应将中外合作办学教学管理、教学督导与质量评价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对于获得教学质量考核先进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与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重大教学管理事故责任追究制,凡是由于管理疏忽大意、不负责任而造成重大或连续出现教学质量事故的,其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应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相关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六、附 则

第十五条  学校定期对中外合作办学教学管理与质量督导管理进行检查,相关部门应根据检查反馈意见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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