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教育学院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实施细则
总则
第一条 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是学校开展帮困助学工作的基础,为使我院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更加公开、公正、科学,根据《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条例》有关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原则和标准,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院在校全日制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生。
第三条 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目的是缓解学习生活的暂时困难。教育和培养学生诚实守信的观念,发扬团结友爱的精神,激励学生勤奋学习,构建和谐校园。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认定经济困难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的专科生;
(二)申请学生应品行端正,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团结友善,乐于奉献;
(三)学习勤奋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实际学习、生活费用每月低于100元(暂定)。
第五条 下列情况学生不能认定为经济困难:
(一)非毕业班学生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
(二)非毕业班学生购买通讯、娱乐电器(如手机、MP3)、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
(三)节假日、假期经常外出旅游;
(四)抽烟、酗酒;
(五)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
(六)平均每月实际生活费用明显高于200元;
(七)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已好转,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它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
认定标准
第六条 经济困难学生分为一般困难学生和特别困难学生
(一)下列情况可能造成学生家庭经济相对困难,可认定为一般经济困难学生:
(1)城镇户口,父母暂时双失业或父母一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
(2)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另一方收入不足以维持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学生。
(3)父母务农,有两名以上子女同时在非义务教育阶段上学,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学生。
(4)父母务农,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
(5)遭受自然灾害,突发变故致使家庭财产损失较重的学生。
(6)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相对困难的学生。
(二)下列情况可能造成学生家庭经济严重困难,可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
(1)孤儿、单亲家庭(指父母一方已故),无直接经济来源或失去主要经济来源的学生。
(2)家有危重病人(慢性病除外),无医疗保险,医疗费开支数额巨大,造成家庭严重负债的学生。
(3)烈士、优抚家庭子女、西部助学工程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指定救助的对象。
(4) 农村五保户或城镇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或市、县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家庭的子女。
(5) 来自老少边穷地区,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正常的学习及生活费用的学生。
(6)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认定程序
第七条 根据申请条件,具备申请条件的学生应如实填写《XX年度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登记表》,同时向学院提供县级以上民政、医疗部门出具的有关本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包括伤残证明),即三级证明。学生必须对其家庭经济状况以及所提供的经济困难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作出诚信承诺。
第八条 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审核工作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在辅导员和班主任的参与下进行。
(一)审核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二)了解学生日常消费表现,有无高消费情况。
(三)辅导员或班主任听取班委及同学意见,并在同学中以个别谈话方式了解学生日常生活、消费情况。
(四)在学校相关部门配合下,根据需要了解学生在食堂的月消费情况。
(五)根据需要联系学生家庭所在地的有关单位或机构对学生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或直接对学生家庭进行走访。
(六)了解学生在校内外已接受资助的情况。如:入学时当地教育或民政部门给予的资助,在学校已受资助的情况。
第九条 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由辅导员或班主任提出经济困难学生建议评议对象,提名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班级人数的20%。
第十条 由辅导员或班主任组织召开班会,对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提名对象进行群众评议。评议时由班主任或辅导员应介绍申请认定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及已受资助情况。介绍情况时,申请学生可以回避。
第十一条 班级同学就是否同意对申请认定为经济困难学生进行投票(或举手方式),公正统计并宣布投票结果。以参加评议学生2/3以上投票表示同意作为认定经济困难学生的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 学院根据各班评议结果,征求年级辅导员的意见,综合平衡,初步确定学院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推荐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
第十三条 在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认为公示学生中有不符合认定条件的重大隐情,须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向辅导员或班主任提出,也可直接向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提出。
第十四条 学院根据反映的情况再次进行资格审查,确定是否符合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并将审查结果向提出异议的同学反馈。
第十五条 经公示、复议后,学院正式将推荐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通过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上报学校审批。学生资助中心将自规定数据上报期限起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第十六条 学院根据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建立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档案。
组织领导
第十七条 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进行,学生资助中心是学校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制定相关工作意见,组织落实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院学生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经济困难学生的申请、评议和调整。
第十八条 高度重视贫困学生的认定工作,引导学生以健康、乐观的心态对待学习和生活中的困难,认定对象的确定要综合考虑学生的思想表现、学习成绩和经济困难程度,力求客观、公正,谨防错评、漏评。
第十九条 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建档期间,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临时组建指导巡查小组,指导和检查各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建档工作。
安排与调整
第二十条 时间安排: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时间安排:二年级以上在5~6月份进行,一年级学生9~10月份进行。
第二十一条 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对因遭遇自然灾害等突发经济困难学生,或受资助后已不符合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的学生,以及在调查审核中认定需要做调整的,应调进(或调出)经济困难学生名单。
第二十二条 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调整时间安排在每年11月和次年3月,调整幅度在经济困难学生总名额的10%以内。调整程序参照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进行。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把关,并报校学生资助中心审批。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三条 经济困难学生享有申请当年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获得奖、助学金等资助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经济困难学生在获得资助时,有遵守社会公德,向社会回报爱心,参加公益劳动或公益活动的义务。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下列情况将取消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一)经济困难学生在当年度如有违反校纪校规行为,受到学校、系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取消其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二)经济困难学生在受资助后,学习不努力,成绩明显退步,有2门以上不及格课程,将取消建档资格。
(三)经济困难学生受资助后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的,经教育不予改正的,取消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四)对已认定为经济困难学生被举报在申报认定贫困生时有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行为,一经查实,取消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追回已发奖助学金。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